在劳务派遣的服务中,存在三方主体:劳动者、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很重要的一点: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
①被派遣劳动者在无作业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则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付出报酬。
②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③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方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允许替代的作业岗位上施行。
⑤用工单位付出加班费、绩效奖金,供给与作业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⑥在天津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附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