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劳务派遣介绍:将于2013年7月1日施行的《劳作合同法修正案》,修改了之前劳务派遣单位和实践用工单位对其各自违法危害行为相互承当连带职责的规则,修改后的法令只规则"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补偿职责",这种改变加剧了派遣单位的职责。
从上述规则看,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作者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条件有三:一是用工单位有违背《劳作合同法》的现实;二是被派遣劳作者权益受危害的现实;三是被派遣劳作者的危害与用工单位的违法现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62条的规则,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作者的法定职责包含:1.履行国家劳作规范,供给相应的劳作条件和劳作保护;2.奉告被派遣劳作者的作业要求和劳作报酬;3.付出加班费、绩效奖金、供给与作业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作者进行作业岗位所有必要的训练;5.接连用工的,实施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作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违背上述法定职责,应确定存在违法现实。除此之外,劳作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可以经过协议约好用工单位法定职责之外的职责,用工单位违背这些约好职责的,派遣单位也应当承当连带职责。
别的,笔者以为,修改后的法令,尽管不再强制性规则用工单位对派遣单位违法危害被派遣劳作者的行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但双方依然可以经过协议约好。